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辛苦创作的豫剧《程婴救孤》被制成光盘出版发行,作为著作人的陈涌泉竟然不知道!当他发现之后,第一件事就是将出版发行该光盘的音像出版社诉至法院。昨日,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了此案。
回顾
作品出版发行作者浑然不知
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豫剧《程婴救孤》,是省艺术研究院职工陈涌泉由元代传统剧目《赵氏孤儿》改编而来。
《程婴救孤》自2001年由省豫剧二团搬上舞台以来,几乎囊括了中国戏曲界最高大奖。去年年底,陈涌泉得知市场上销售有《程婴救孤》VCD,而他从未授权任何一家公司出版发行《程婴救孤》VCD。
一怒之下,陈涌泉将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、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、郑州市二七区海坤音像部3家单位诉至法院。
陈涌泉的诉讼请求是:要求三被告停止对其署名权、修改权、出版权、复制权、发行权的侵害,并销毁侵权复制品,赔偿其侵权赔偿金、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.6万余元,同时在媒体上发表声明,向其公开赔礼道歉。
开庭前,陈涌泉又申请追加省豫剧二团为第三人。
庭审
被告均称无过错本案将择日宣判
郑州市二七区海坤音像部马战奇说,去年3月8日,他和省豫剧二团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,买下了《程婴救孤》在内的几部豫剧的使用权,并从团长李树建手中拿到了《程婴救孤》光盘,并交由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复制、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。
马战奇认为,他给省豫剧二团的钱已经包括了支付给陈涌泉的著作权使用费,因此,他是合法使用该作品,不存在侵权行为。
马战奇的代理人说:“他的《程婴救孤》是根据传统剧目《赵氏孤儿》改编的,他也没有向原作者支付作品使用费啊?!他改编的作品所得使用费属不合法费用,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!”
陈涌泉的代理人回答:“著作权的保护期是50年,该剧自元代创作,至今已有800余年,早已过有效期了。”
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代理人说,在涉案VCD封面的剧目名称《程婴救孤》之后印上“又名《赵氏孤儿》”是对该剧目内容的解释说明,根本不构成对陈涌泉《程婴救孤》豫剧剧本的修改,也就不存在对他作品修改权的侵犯。在VCD里均以字幕方式表明原告的编剧身份,已尽到合理披露义务,没有侵犯其署名权。
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也认为自己尽到审查义务,不应担责。
省豫剧二团说,马战奇当初给付的是《程婴救孤》演出的使用权,其中不包括作者陈涌泉的稿酬,他们没有也无权转让著作权。音像出版部门在复制、出版VCD时,应签订两份合同,除了征求豫剧二团的意见外,还应该和作者签订合同、支付报酬。因此,豫剧二团认为,即使法院判发行出版商侵权,那责任也应由三被告承担,而不是由他们担责。
本案将择日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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